(1918年4月5日)
(3)各级苏维埃对持有合乎规定的全权证书的委员,在其证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给予全力支持。
(4)各级苏维埃对人民委员会委派的所有特命的和其他性质的委员给予无条件的支持,上述委员的命令各地方和各区域苏维埃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