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7月8日)
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国有产业人民委员部和莫斯科市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主席团未采取行动执行1918年4月14日法令(№.416FN1,见《法令汇编》第31期),是完全不能容忍的,人民委员会对它们提出警告,并责令它们明天,即1918年7月9日,通过协商选定一名负责人大力监督该法令的执行和迅速付诸实施,并责成他每周两次向人民委员会主席汇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