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11月29日)
建议作如下修改:
将第2条第1款的开头改为:“根据人民委员会11月10日决定成立的工资委员会(加米涅夫、施米特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仍保留,委托它对工资基金委员会进行监督……(以下如原文)……未经工资委员会许可不得提高工资标准。”
列 宁 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