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大小(量)

  我们曾经指出过量与质的区别。质是最初的、直接的规定性,量是对“有”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是一个不是界限的界限,是绝对与为他之有同一的自为之有,——是多个的一的排斥,而这个排斥又直接是多个的一的非排斥,是多个的一的连续。
  因为自为之有物现在是这样建立的,不排除它的他物,反倒是在他物中肯定地继续自身,这样它便是他有,由于实有在这种连续中重又出现,同时这个实有的规定性也不再像在单纯的自身关系中那样,不再是实有的某物的直接规定性,而是建立起来的自身排斥自身,它所具有的自身关系倒不如说是在另一实有(一个自为之有物)中的规定性;而且由于这些实有同时又是漠不相关的、反思自身的、无关系的界限,所以规定性一般也是在自身之外,是一个对自身绝对外在的东西,也是一个同样外在的某物;这样的界限以及它对自身和某物对它之漠不相关,就构成某物的量的规定性。
  首先要区别纯量和被规定的量,即定量。量最初作为纯量,是回归到自身的、实在的自为之有,这个自为之有在那里还没有规定性,是牢固的,在自身中继续自己的无限的统一体。
  其次,这个统一体进到了在它那里建立的规定性,就其本身说,这个规定性同时又不是规定性,或说是外在的规定性。它变为定量。定量是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即超出并否定自身的规定性;作为这种他有之他有,定量就陷入无限进展中去了。无限的定量又是扬弃了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它是质的恢复。
  第三,定量在质的形式中就是量的比率。定量一般只是超出自己,但是在比率中,它却超出自己而进入他有,以致它在他有中便有了规定;同时他有也被建立,是另一定量;于是当前呈现的,便是定量回归到自身和在他有中的自身关系。
  这种比率还以定量的外在性为基础,彼此相比的定量,是漠不相关的定量,即是说它们是这样在自身以外具有自身关系的;——因此比率只是质与量形式的统一。比率的辩证法是比率过渡为辩证的绝对的统一,过渡为尺度。
注释
  在某物那里的界限,作为质,本质上就是某物的规定性。但是假如我们所谓界限,是指量的界限,譬如田亩变更了界限,那么,它在变更以前和以后都仍然是田亩。反之,假如它的质的界限有了变化,那么,它之所以为田亩的规定性,也将有变化,它将变为草地、森林等等。——一种较强或较弱的红色,总还是红色;但是假如它的质变了,它也就不再红了,它将变为蓝等等。——大小的规定,作为定量,如以上所显示的,在任何其他例子也都会出现,因为有一个作为常在不变的东西作基础,这个常在不变的东西对它所具有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
  正如在以上所举例子中那样,大小这一名词所指的将是定量(Quantum),不是量(Quantität),主要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才必须从外国语文采用这个名词。
  在数学中对大小所给的定义,同样也是指定量。一个大小通常被定义为可增可减的东西。所谓增是使其较大一些,所谓减是使其较小一些。在这里包含着一般大小和它自身的区别,所以大小便好像是那种可以改变其大小的东西。由于定义中使用了本身该下定义的规定,所以这个定义表现得并不高明。既然定义中必须不用这一规定,那么较多也就必须分解为一种作为肯定的添加,而较少则分解为一种去掉,同样是一种外在的否定。在定量那里的变化本性,一般都用实在和否定的这种外在方式来规定自身。因此在那种不完善的说法里,必须不要误解主要环节所在,即变化的漠不相关;所以,变化本身的较多较少,以及它对自己的漠不相关,就都包含在它的概念本身之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