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   

第一章 概念

  一般概念能力通常由知性来表现,在这种情况下,知性是与判断力和推理能力、即形式的理性相区别的。但它主要是与理性对立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知性并不是指一般概念能力,而是指表象所统治的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好像概念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似的。假如知性在这种意义下与形式的判断力和形式的理性相区别,那么,它就必须当作是个别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因为当判断和推论(或理性)是在抽象的概念规定性形式之下时,它们本身就不过是形式的东西,只是一个知性的东西。但概念在这里原本不是被当作单纯抽象被规定的东西;因此,知性与理性相区别,只是这样的,即:知性只是一般概念的能力。
  现在这里所要考察的这种普遍的概念,包含三个环节:普遍特殊个别。概念在进行区别中对自己所给予的区别和规定,构成了上面叫做建立起来之有那个方面。因为这个建立起来之有在概念中与自在自为之有同一,所以那些环节每一个都既是整个的概念,即被规定的概念,又是概念的一个规定
第一,概念是纯概念普遍性的规定。但纯粹的或普遍的概念也只是一个被规定的特殊的概念,它自己与其他概念并列。因为概念是总体,即在其一般性或纯粹的自身同一关系中,本质上是进行规定和区别,所以它自身中就具有标准,由标准而具有自身同一的形式;当这个形式渗透一切环节,并在自身中包括一切环节时,同时又直接把自身规定为仅仅与环节的区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
第二,这样一来,概念就是作为这种特殊的被规定的概念,即被建立为与其他概念相区别的概念。
第三,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这种概念同时又是环节,它在环节中从它的同一过渡到它的他有,变成判断

甲、普遍的概念

  纯概念是绝对无限的、无条件的和自由的东西。在这以概念为其内容的研讨时,必须再一次回溯概念的发生史。本质是从有变成的,概念又是从本质变成的,因而也是从有变成的。但这个变却具有它本身的反作用的意义,所以那变成的东西反倒是无条件的原始的东西在其到本质的过渡中变成了一个映象或建立起来之有,而或过渡到他物,也变成了建立;反之,建立或本质的反思又扬弃了自己,并且把自己恢复成为一个非建立起来的、原始的有。概念是以下环节的互相渗透,即:质的和原始的有的东西只是作为建立,只是作为自身回归,而这个纯粹的自身反思也完全是成为他物的变规定性,它因此也同样是无限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
  因此,概念最初是绝对的自身同一,这个同一只有作为否定之否定,或说作为否定性与自身的无限统一,才是这样。概念的纯粹自身关系由于通过否定性来建立自己而是这种关系,它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既然普遍性是顶单纯的规定,它好像就不能够有任何说明;因为说明必须卷入规定和区别并对要说明的对象加以宾词,而单纯的东西用这种办法则与其说是被说明了,不如说是被改变了。然而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正是普遍的东西的本性,这样单纯的东西由于绝对否定性,自身中包含着最高的区别和规定。作为直接的有,是单纯的;因此它是一个仅仅被意谓着的有,不能够说出它是什么;所以它直接与它的他物,即非有,合而为一。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而直接消失于其对立面中,这正是有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另一方面,普遍的东西单纯的东西,后者自身同样又是最丰富的东西;因为它是概念。
  因此,第一,它是单纯的自身关系;它只是在自身中。但是,第二,这种同一自身是绝对的中介,而不是一个有中介的东西。一个有中介的、即抽象的、与特殊及个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要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才会谈到。——但抽象的东西也已经包含以下一点,即:为了保持它,便要丢掉具体物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作为规定,本来就是否定;再者,丢掉它们也同样是在进行否定。所以在抽象的东西那里,也同样出现了否定之否定。但要设想这个双重化的否定像是在那个抽象的东西之外似的,并且其他被丢掉的具体物的特性既似乎与成为抽象的东西的内容的那个被保持的特性有差异,而实施丢掉其余特性和保留一个特性也似乎是在特性之外进行的。普遍的东西还没有把自身规定为对那一运动这样的外在性;它本身还是那个绝对的中介,而那个中介正是否定之否定或绝对的否定性。
  依照这种原始的统一,第一个否定物或规定,最初并不是对于普遍的东西的限制,而是普遍的东西在其中保持自身,并且肯定地与自身同一。有的各范畴曾经作为概念,本质上是这些规定在其限制或他有中与自身的同一;但这个同一仅仅自在地是概念,还不曾表现出来。因此,这样的质的规定便沉没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并以一个与它有差异的规定为其真理。普遍的东西则与此相反,即使它把自己建立为一个规定,它在规定中也仍然是它所是的东西。它是它所在的具体物的灵魂,不受障碍,在具体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仍等同于自身。它将不被一起卷入中,而不被扰乱地通过了变仍旧继续自己,并且有保持自身不变、不朽的力量。
  但它也不仅在它的他物中映现,像反思规定那样。反思规定作为一个相对的东西,不仅与自身相关,而且是一种对待;它在它的他物中宣告自己,而仅仅在他物中才会映现;这一个在另一个中映现或相互的规定,在其独立性那里具有一个外在活动的形式。——反之,普遍的东西则被建立为其规定的本质,是规定自己特有的肯定的本性。因为构成普遍的东西的否定物的那个规定,在概念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或本质上同时只是作为否定物的否定物,而且那个规定只是作为否定物与自身的同一,这个同一就是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也是其规定的实体,所以那对于这样的实体是偶然的东西,却是概念的以自身为中介,是概念自己特有的内在反思。这种中介把偶然的东西提高到必然,是表现出来了的关系;概念不是无形式的实体那种无底深渊,也不是相互差异并限制自身的事物和状况的内在同一,而是作为绝对否定性在制作形式,进行创造,并且因为规定不是作为限制,而全然既是作为已扬弃的规定,又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所以映象是作为同一的东西的现象那样的现象。
  因此,普遍的东西是自由的威力;它是它本身并且侵占了它的他物,但不是作为一个暴力的东西,反而是暴力震荡之中安静地留在自己那里。正如它被称为自由的威力那样,它也可以称为自由的爱无限制的天福,因为它自己对待相区别的东西就只是像对待它自己那样,在相区别的东西中它就回到自身了。
  方才提到过规定性,尽管概念才仅仅作为普遍的东西,仅仅与自身同一,还没有进到规定性。但谈到普遍的东西,就不能不谈到规定性,规定性更确切地说,即特殊和个别;因为普遍的东西在其绝对否定性中自在自为地包含着规定性;所以假如在普遍的东西那里谈到规定性,那并不是从外面加进去的。普遍的东西,作为一般的否定性或按照第一个直接的否定说,就在自己里面具有作为特殊性那样的一般规定性;作为第二次普遍的东西,作为否定之否定,它就是绝对的规定性,或说个别性具体化。——因此,普遍的东西是概念的总体,它是具体的东西,不是空洞的东西,倒是由于它的概念而有内容,——不仅它在这一内容中保持着自己,而且这一内容对它说来,也是固有的和内在的。它当然也可以抽去内容;但这样所获得的,就并非概念的普遍的东西,而是抽象的东西,是概念一个孤立的、不完全的环节,并不具有真理。
  普遍的东西之作为总体,较详细地说,就是这样发生的。当它自身具有规定性时,规定性就不仅是第一个否定,而且也是这个否定的自身反思。普遍的东西连同那就其自身而论的第一个否定,就是特殊的东西。下面即将加以考察;但它在这一规定性中,本质上还是普遍的东西,这里还必须了解到这个方面。——即是:这种规定性,作为概念中总体的反思,是双重的映象,一方面是向外的映象,即在他物中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向内的映象,即自身反思。那个外在的映现造成一个对他物的区别;普遍的东西依此区别就有了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一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便消解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现在也只是一个相对普遍的东西,它并未失去它的普遍特性;它在其规定性中保持自身,不止于是在与规定性的连结中仅仅对规定性仍然漠不相关而已,——假如是那样,它便只是与规定性综合起来的,——而且它还是上面所称为向内的映现那样的东西。规定性作为被规定的概念,是从外在性折回到自身;它是固有的、内在的特性;由于这个特性为普遍性所接纳、所渗透,以同等的范围与普遍性同一,并同样渗透普遍性,所以特性是一个本质的东西;特性属于,它是作为与普遍的东西不相分离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特性便不是一个还向外去的限制,而是肯定的,因为它由于普遍性而处于自由的自身关系之中。所以即使是被规定的概念,它自身也仍然是无限自由的概念。
  类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其被规定的特性而划出界限;关于这另一方面,我们曾经注意过:类作为较低的类,会在一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消解。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也可以再被了解为类,但却是更抽象的类,不过这仅仅始终属于被规定的概念向外去的那个方面。那向外去的方面在真正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就回转来向内;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就是第二否定,规定性在第二个否定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东西或作为映象。生命、自我、精神、绝对概念都不是仅仅作为更高的类那样的普遍的东西,而是具体的东西,其规定性也不是属或较低的类,而是在其实在中就全然只是在自身中并为自身所充实。在这种情况下,生命、自我、有限的精神当然也只是被规定的概念,所以它们就在被了解为真正绝对的概念、无限精神的理念那个普遍的东西中,绝对地消解了,绝对概念的建立起来之有是无限的、透明的实在,概念在这个建立起来之有中直观其创造物,而在那无限透明的实在中直观它自身。
  真正无限的普遍的东西,自身既是特殊性,又是个别性;它作为特殊性,是首先要仔细考察的。它自由规定自身;它的有限化不是过渡,过渡只是在“有”的领域才有地位;作为自身相关的绝对否定性,它是创造的威力。作为这种威力,它自身是在进行区别,而进行区别又是在进行规定,因为进行区别是在与普遍性合而为一的。因此,它是本身作为普遍的、自身相关的区别之建立。那些区别由此而变为固定的、孤立的区别。有限物的孤立的长在,以前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自为之有,也规定为物性、实体,这种长在在其真理中就是普遍性,无限的概念就是用普遍性形式来笼罩其区别,——这一形式正是概念自己的诸区别——。概念的创造,对于它,只有从概念本身这一最内在的核心去理解。

乙、特殊的概念

规定性本身属于有和质的东西;它作为概念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特殊性不是界限,所以它对待一个他物并不像对待它的一个彼岸那样,如上面所指出的,它倒是普遍的东西自己特有的内在环节;因此,普遍的东西在特殊性中,并不是在一个他物那里,而是完全在自己本身那里。
  特殊的东西包含普遍性,普遍性构成特殊的东西的实体;类在其属中是不变的;各属并不与普遍的东西相差异,而只是彼此互相差异。特殊的东西和它所对待的其他的特殊的东西,具有同一个普遍性。同时,它们的差异,由于它们与普遍的东西同一之故,本身也是普遍的;差异就是总体。——所以特殊的东西不仅包含普遍的东西,而且也通过它的规定性展示了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构成一个领域,特殊的东西必须穷尽这一领域。当特殊规定性被认为是单纯的差异时,这个总体就显现为完全性。就这种观点而言,假如不再更多的属,那些属就是完全的。对它们说来,并不存在什么内在的标准或原则,因为差异正是无统一的区别;普遍性就其自身说,是绝对的统一,而在无统一的区别里,它却仅仅是外在的反映,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偶然的完全性。但差异又过渡为对立,过渡为差异物的一个内在的关系。可是特殊性却并非由于过渡而是这样的内在关系,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特殊性是在自身中的总体,是单纯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原则。特殊性除了由普遍的东西本身所建立的规定性而外,并没有别的规定性,它并且是以下列的方式从普遍的东西里发生的。
  特殊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但它是后者的区别或说对一个他物的关系,是自己的向外映现;不过除了普遍的东西本身而外,并不存在什么他物,使特殊的东西会有区别。——普遍的东西规定自己,所以它本身就是特殊的东西;规定性是它的区别:它只是与自己相区别。它的属因此只是:1)普遍的东西本身,2)特殊的东西。普遍的东西作为概念,是它本身及其对立面,这个对立面重又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作为自己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普遍的东西侵占了它的对立面,并且在对立面中也就是在自己那里。所以普遍的东西是其差异的总体和原则,差异完全只是由普遍的东西本身规定的。
  因此,除了概念把自己放在旁边,作为直接的、不曾规定的普遍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真正的分类;正是这个不曾规定的东西造成了概念的规定性,或者使概念成为特殊的东西。两者都是特殊的东西,因此也是同列的。两者作为特殊的东西,又是与普遍的东西对立被规定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就称为隶属于普遍的东西。但是,特殊的东西被规定为与普遍的东西对立,因此,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毕竟也恰恰是对立物之。假如我们谈起两个对立物,那么,我们也必须又说:它们两个之构成特殊的东西,不仅是它们就外在反思看来在特殊的东西中是等同的一起成为特殊的东西而已,而且它们的相互的规定性在本质上同时也只是一个规定性,即否定性;这个规定性在普遍的东西中是单纯的
  区别正如这里所表明的那样,它是在其概念中,从而是在其真理中。以前的全部区别在概念中就具有这种统一。正如它在有中是直接的区别时,它是作为一个他物界限;正如它在反思中时,它是相对的区别,被建立为与自己的他物本质上相关;同样,概念的统一在这里也开始建立,但这个统一最初只是在一个他物中的映象。——以前诸规定的过渡和消解,其真的意义只是它们达到它们的概念,它们的真理;有、实有、某物、或整体与部分等等,实体与偶性、因与果,就其自身说,都是思想的规定;当它们每一个被认识到是在与它的他物或对立物的统一之中时,它们就被了解为被规定的概念。——例如整体与部分、因与果等等,就还不是差异的,即还不是相互规定为特殊的东西,因为它们固然自在地构成一个概念,但它们的统一还没有达到普遍性形式;在这些关系中的区别,也同样还不具有这样的形式,即:区别是一个规定性。例如因与果不是两个差异的概念,而只是一个被规定的概念,即因果性,正如每一概念都是一个单纯的概念那样。
  就完全性而论,这里也发生以下的情况:特殊性的被规定的东西,是完全普遍特殊的东西的区别之中,并且只有这两者才构成特殊的属。在自然界中,一个类当然不止有两个属,而这许多属也同样在彼此间不能有上面所指出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界的无力,不能够坚持并展示概念的严密性,就把自己在无概念的、盲目的多样性消耗完了。我们尽可以从自然的类、属之繁多,从其形态之无限差异去惊叹自然,因为惊叹是没有概念的,惊叹的对象也是无理性的东西。因为自然是概念的外在之有,它就自由驰骛于品态万殊之中,正如精神虽然有具备概念形态的概念,却也使自身进入表象,在表象的无穷花样中打转转。许多自然的类或属,除了精神在其想象中的肆意奇想而外,必须认为是没有更高的类或属了。自然和精神两者固然到处现出概念的痕迹和预感,但并未展示概念的真相,因为它们是概念自由的外在之有那个方面;概念之所以是绝对的威力,正因为它能够自由解脱其区别而进入独立的差异、外在的必然、偶然、臆断、意见等形态,但这种形态却必须认为不过是虚无的抽象方面而已。
  如我们所看到的,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单纯的,作为原则,但它虽是原则,却也作为总体的环节,作为与其他规定性对立的规定性。概念,当它规定或区别自己时,它就是否定地指向它的统一,并给予自己以其的观念环节之一的形式;作为被规定的概念,它就具有一个一般的实有。但这个有不再意味着单纯直接性,而是指普遍性,即通过绝对中介而与自身等同的直接性,它也同样包含其他环节,如本质或自身反思。这种普遍性就是抽象的普遍性,被规定的东西就是用它来加以笼罩的。特殊的东西在本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它的本质;但当区别的规定性建立起来从而具有时,普遍性就是在区别中的形式,而规定性本身就是内容。当区别作为本质的东西时,普遍性就变成形式;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区别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之中时,它就只作为绝对否定性,不作为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区别。
  现在,规定性诚然是与另一规定性对立的抽象的东西;但另一规定性只是普遍性本身,所以它也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概念的规定性,即特殊性,也仍然不过是被规定的普遍性。概念在这种规定性中是外在于自身的;当概念是这样在规定性中而外在于自身时,抽象普遍的东西便包含了概念的一切环节;它是1)普遍性,2)规定性,3)两者的单纯统一;但这统一是直接的统一,特殊性因此也不是作为总体。特殊性自在地是这种总体中介;它本质上是对他物排除的关系或否定、即另一规定性的扬弃,——但这另一规定性只是想当然地浮现着,因为它立即消失,并且表明自己是它的他物所应该是的东西。所以,把这种普遍性造成抽象普遍性的,是这样的情况,即:中介仅仅是条件,或中介不曾在本身中建立。因为它不曾建立,抽象的东西的统一就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内容也有了对其普遍性漠不相关的形式,因为这个内容并不是作为绝对否定性的普遍这样的总体。因此,抽象普遍的东西诚然是概念,但却是作为无概念的东西,作为本身不曾建立起来的概念。
  假如谈起一定的概念,那么,通常纯粹仅仅是指这样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对于一般的概念,大多数人所了解的,也只是这种无概念的概念,而知性则指这样的概念的能力。当证明概念里,即是说仅仅在规定进行时,证明就属于这种知性。因此,在概念里这样进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其最高的东西就是否定的无限的东西,是最高的本质[1]的抽象,这个最高的本质本身就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即使绝对的实体诚然不是这种空洞的抽象,就内容说,倒是总体,但因为它是没有绝对形式的,它的最内在的真理并不构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尽管它是普遍与特殊或思维与相互外在[2]的同一,而这个同一并不是概念的规定性;倒是在概念的规定性之外,有一个知性,而且正因为这个知性在上述规定性之外,它当然是一个偶然的知性;在这个知性中,对这个知性说来,绝对实体就是在各种属性和样式之中了[3]
  此外,抽象并不像普通所说的那样空洞;它是被规定的概念;它以某一规定性为内容;如以前提到过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质这个纯粹抽象,也具有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但是,一个规定性,因为它应该与规定的东西对立,便是无规定性。但是,当人们说出它[4] 是什么时,它应该是的那个东西[5] 就扬弃了自身,它被说出是与规定性合而为一,并以这种方式用抽象来造成概念和它[6] 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规定的概念,当它不包含总体而只包含片面规定性时,它就总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体内容,例如人、国家、动物等,当它的规定性不是它的区别的原则时,那么,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则包含了概念发展及实在化的开端和本质;而任何另一种的概念规定性都是无结果的。假如概念因此而总是被斥责为空洞,那么,概念的绝对规定性就被误解了,这种规定性就是概念的区别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内容。
  这里要提到一种情况,知性就由于这种情况近来受到轻视,比理性靠后多了,这就是知性分给规定性从而也分给有限性的那种僵硬。这种僵硬就在于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规定性由于这种形式就成为不变的了。因为质的规定性以及反思规定,在本质上都是有界限的,并且由于限制而具有对他物的关系,从而具有过渡和消逝的必然性。但它们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给予它们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们因此被剥去对他物的关系,变成不消逝的了。假如在纯概念中,这种永恒乃是属于它的本质,那么,它的抽象规定也只就其形式说,是永恒的本质性而已;但其内容则不适合这个形式;因此,那些抽象规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们的内容不适合于形式,因为这个内容不是规定性本身作为普遍的,即不是作为概念区别的总体,或说并非本身就是整个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即抽象的普遍性。——但是再进一步,就必须重视知性的无穷力量,它把具体物分离为抽象的规定性,掌握了区别的深度,同时,它也是使各规定性过渡的唯一的威力。直观的具体物也是总体,但却是感性的总体,——一个实在的材料,它在空间和时间中相互外在地、漠不相关地长存;具体物在这样杂多而无统一之中,就是直观的内容;这种杂多而无统一,当然不应该算作是具体物的功绩和对可了解之物的优点。具体物在直观中所表明的可变性,已经暗示了普遍的东西。从普遍的东西那里来到直观中的,只是另一个同样可变的东西,即只是同样的东西;进入它的位置并显现的,并不是普遍的东西。几何、数学等科学的材料,把直观的东西一齐带来,但最不应该把这个直观的东西算作对那些科学有功绩,也不应该设想那些科学的命题由此而有了根据。那些科学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质较低;对形象和数字的直观,无助于它们的科学,只有对它们的思维,才能够产生一门这样的科学。——但是,直观并不单纯被了解为感性的东西,而且也被了解为客观的总体,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知性的直观,即它并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实有为对象,而以在实有中不消逝的实在和真理那样的东西为对象,——实在,只是当它本质上在概念中并为概念所规定时,才是理念[7],其更详细的性质将在以后看到。直观本身在概念以前就应该先有的东西,是外在的实在,无概念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获得价值。
  因此,由于知性展示了无穷的力量,它规定普遍的东西,或换句话说,它通过普遍性形式,分给本身立足不牢的规定性以僵硬的长在,所以,假如现在没有更往前进,那并不是知性的过错。放任那些规定性如以上的状态,不能够通过与抽象普遍性对立的辩证力量、即通过那些规定性自己特有的本性、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概念,把它们归结为统一:这乃是理性的主观的无力。知性诚然通过抽象普遍性形式,给予它们这样一个姑且说是坚硬,为它们在质的领域和反思领域里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过这一单纯化,同时使它们有了精神并磨砺它们,以致它们恰恰是在这一顶点上才获得消解自己并过渡为它们的对立物的那种能力。任何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成熟状态或阶段,就是它在其中开始没落的那个状态或阶段。知性对规定性的僵硬,似乎碰了壁,但这种僵硬,或说不会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关的普遍性。但这普遍性却是属于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显处在消解本身之中和在无限的邻近之中。这种普遍性直接与有限物的规定性争辩,并且表示有限物与它不适合。——或者说,有限物的适合倒是已经呈现了;抽象的被规定的东西被建立为与普遍性合而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为自身,而只是作为它和普遍性的统一,即作为概念,假如作为自身,它就会仅仅是被规定的东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开,像通常所实行的那样,从任何方面看,都必须加以谴责。假如概念被当作是无理性的,那么,倒不如说必须把理性看作是没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认识自己。被规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条件,或不如说是理性的本质的环节;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以上所说,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规定的概念,剩下来的就只是要指出概念已经以此而被建立为什么了。——区别是概念的本质的环节,但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中还没有建立为概念,它在被规定的概念中获得了自己的权利。在普遍性形式中,与普遍性结合而成为单一的东西;这个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规定性或绝对否定性自为地建立起来了。但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就是个别性。正如普遍性已经自在自为地直接是特殊性,特殊性也同样自在自为地直接是个别性,在后者坚持与前两者对立的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但却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绝对回归到自身中去,同时也作为建立起来的概念本身的丧失。
注释
  假如要对概念计数,那么,按照以上所说,普遍、特殊个别就是三个被规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要把握概念规定,数是一个不适当的形式,而对于概念本身,就更加顶不适当;数既然以为根本,它就使被计数者成为完全隔离、完全彼此漠不相关的东西。从以上所说就发生这样情况:各种不同的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说:“按照质、量等等,下列概念”,这样来介绍属,其支离抵牾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所表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这些属,它们按照经验来表明自己。以这种方式,便得到一门经验的逻辑,——一门古怪的科学,一种对理性的东西非理性的认识。逻辑从这里对于遵守自己的学说,给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它容许为了自己,可以去干与它颁布的“概念必须演绎,科学命题(有这许多、那许多种概念,这一命题也是)必须证明”这一规则相反的事。——康德哲学在这里还犯了更大的支离抵牾的毛病,它为先验逻辑从主观逻辑借来范畴,作为所谓根本概念,这些范畴是从经验上被纳入主观逻辑的。康德哲学既然承认上述一点,所以就看不出为什么先验逻辑决定要这样的科学去借而本身不立即从经验上着手。
  这里试引几点,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状况分类的,即分为明白晦涩清楚不清楚充分不充分。这里也可以采用完全的多余的以及其他等类废话。——关于按明白状况的分类,很快就表明了这个观点及其有关的区别,是从心理的、不是从逻辑的规定取来的。所谓明白的概念,应该使一个对象区别于另一对象;这样一个东西还不能叫做概念,它不过是主观的表象。一个晦涩的概念是什么,始终必须靠自己,否则它就会不晦涩,变成一个清楚的概念了。——清楚的概念应该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即从它可以举出若干标志。就此而论,它原本是被规定的概念。标志,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确的东西,就不外是规定性,或者当概念与普遍性形式相区别时,它就是概念的单纯的内容。但标志最初并不恰巧具有这种更确切的意义,而一般地只是一个第三者借以把一个对象或概念标识出来的规定;因此,它只是一个很偶然的状况。总之,它并没有把规定的内在和本质性表示出来,而是表示了规定与一个外在的知性的关系。假如那个外在的知性真是一个知性,那么,它就面临着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东西来标识概念。假如标志与这里的概念相区别,那么,它就是一个记号或别的什么属于事情表象而不属于其概念那样的规定。——不清楚的概念是什么,可以作为多余而省略过去。
  但充分的概念却是较高的东西;在那里原本浮现着概念与实在的一致,这样的东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标志,确实应该是概念规定本身,那么,逻辑遇到按另一分类而与复合的概念对立的那些单纯的概念,就会陷于困境。因为,假如从单纯概念举出一个真的、即内在的标志,那么,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单纯概念,但假如从它举不出标志,那么,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于是,明白的概念就来帮忙。统一、实在之类的规定应该是单纯概念,其理由当然不过是逻辑家无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规定,因此只好满足于一个仅仅明白的概念,也就是说毫无概念。对于定义,即对于概念的说明,一般都要求举出类和属差。因此,定义所给的概念,不是作为什么单纯的东西,而是在数得出来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中。但这样的概念毕竟不应因此而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在单纯概念那里,似乎浮现着抽象的单纯性——一种统一,它自身不包含区别和规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属于概念的那种规定性。只要一个对象是在表象中,尤其是在记忆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规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单纯的。即使本身最丰富的对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无概念地用精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单纯名词的同样单纯的表象去把握,当然就是某种单纯的东西;意识可以停留在那里,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规定或标志;但意识对象不应当始终是这些单纯规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规定,而是应该形成概念,即它们的单纯性应该以它们的内在区别来规定。——但复合的概念却不比一块木头的铁更好一点。对于某个复合的东西,当然可以有一个概念,但一个复合的概念却是比唯物论还更糟糕的东西,唯物论只是把灵魂的实体当作是一个复合的东西,然而却把思维了解作单纯的。不曾受教养的思考,一开头总是落在复合上,作为完全外在的关系,它是可以用来观察事物最坏的形式。即使最低级的自然物,也一定是一个内在的统一体。顶出乎意料的,是把最不真的实有形式,移栽到自我上、到概念上,这必须看作是不像样的、野蛮的。
  此外,概念还主要分为相反的矛盾的。——假如在研究概念时所要干的,是举出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那么,这就会引出一切可能的规定,——因为一切规定都是概念,从而也都是被规定的概念,——并且也会在概念的种类之下,把的一切范畴,以及本质的一切规定,都列举出来。正像在各家逻辑中那样,据说有肯定的、否定的、同一的、有条件的、必然的等等概念,而各随所好,这一家扯得多一些,那一家扯得少一些。这些规定既然对于概念自身的本性说来,已经落在背后,因此,即使它们在概念那里被引用,也不会出现在它们所特有的位置上,所以它们只可容许肤浅的字面上的说明,在这里是完全没有兴趣的。——相反的矛盾的概念,——这一区别主要将在这里加以注意,——是以差异对立的反思规定为基础。上述概念被看作是特殊的两种,即每一个概念自身都是僵硬的,对另一个漠不相关的,对其区别的辩证法和内在的虚无,没有任何思想,似乎那成为相反的东西,并不必须同样被规定为矛盾的。它们所表示的反思形式的本性和本质的过渡,已经在它们自己的地方[8] 考察过了。在概念中,同一发展为普遍,区别发展为特殊,回到根据的对立发展为个别。那些反思规定之在这些形式[9]中,也正如它们之在其概念中那样。普遍的东西证明自身不仅是同一的,同时又是差异的,或者,对特殊的和个别的说来,是相反的,进而与这两者[10]对立,或也说是矛盾的;普遍的东西在这种对立中与两者同一,是它们的真正根据,它们在这根据中被扬弃了。关于特殊和个别,情况也与此相同,它们也同样是反思规定的总体。
  此外,概念也分为隶属的同列的;——这一区别与概念规定相关较为密切,即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那里,这两个名词也曾附带提到过。不过,它们也习惯地经常同样被认为是固定的关系,由此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它们的毫无用处的命题。关于此点最冗长的讨论,又是涉及相反和矛盾与隶属和同列的关系。当判断被规定的概念的关系时,在判断那里才会发生真的关系。要比较这些规定而不去想想它们的辩证法和其规定的连续改变,或不如说在它们呈现着的对立规定的连结:这样的方式只会使——关于它们间一致的东西,好像这种一致或不一致是什么孤立长存的东西似的——整个的考察成为某种毫无益处、毫无分量的东西。——伟大的、对于掌握并组合较深刻的代数的量的比率有无限成绩和锐敏的尤拉、尤其是枯燥的、理智的郎伯尔以及其他的人,都曾尝试用线、形状之类来标示这种概念规定关系;总之,人们指望把逻辑的关系方式提高到——或不如说,实际上降低到一种计算法。假如把符号的本性和符号所应该标示的东西相互比较一下,这种标示的尝试就立刻现出本身是藐不足道的。普遍、特殊、个别等概念规定,当然是差异的,和线或代数的字母一样;——再往前进,它们又是对立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容许号和[11] 。但它们本身,尤其是它们的关系,——即使停留在蕴含附属那样的关系里,也比字母和线及其关系、大小的相等和差异、、相互重叠的线的位置或线连结所成的角和线所包括的各空间的位置等,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那一类对象,与上述概念规定对比,其特点就是:它们是互相外在的,具有一个僵硬的规定。假如以概念与那些符号相应的方式来采用概念,那么,概念就不再是概念了。所以概念规定不是一个死气沉沉的东西,像它们的关系本身所不属的数和线那样;它们是生机活泼的运动;一个方面有区别的规定性,对于另一个方面,也直接是内在的;在数和线那里是全然矛盾的东西,对于概念的本性,却是本质的。——高等数学,它也进展到无限物,并且容许矛盾,为了表达这样的规定,便不能再使用以前的符号;为了标示两纵座线无限接近这样还很没有概念的表象,或者,假如它要使一条弧线与无数的无限小的直线相等,它所做的事,不过是画两条互相外在的直线,或在一条弧线中画直线但与弧又有差异;至于那里问题所在的无限物,它却付之于表象
  最初引起那个误入迷途的尝试的东西,主要是以为普遍、特殊、个别应该相互处于量的比率之中;普遍的东西被称为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广泛,特殊的东西又比个别的东西更广泛。概念是具体的并且是最丰富的东西,因为它是以前规定、即的范畴和反思规定的根据和总体;因此,那些规定当然也是在概念中发生的。但是,假如在概念中还用那种抽象来坚持它们,假如普遍的东西较广泛的范围被认为是这样,即普遍的东西是一个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多的东西更大的定量,那就完全误解了概念的本性。概念作为绝对的根据,是的、但也同样是可能性,即它的诸规定,就质而论,也同样是有区别的;因此,假如这些规定单单在量的形式下建立起来,那就已经违反了它们的真理去观察它们。所以反思规定也还是一个相对的东西,其对立面也映现在这一规定中;它不是在外在比率中。像一个定量那样。但概念比这一切都更多;它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概念,在本质上自身就是一切规定的总体。在数和空间的比率中,一切规定都各自分散,因此,想应用这些比率来把握上述内在的总体,是全然不适当的,这些比率不如说是能够使用的最后的和最坏的媒介。自然界比率,如磁性、颜色等比率,与上述不适当的应用相比,还会是无限更高、更真的符号。人既然有语言作为理性所特有的关系媒介,而还要去寻找一个不完全的表达方式,并以此吃苦头,那不过是闲来无事的奇想而已。概念自身在本质上只能以精神去把握,它不仅为精神所有,而且是精神的纯粹本身。想要通过空间形体和代数记号来帮助外在的眼睛、一个无概念的、机械的办法计算,以牢固地执着概念,那是白费气力的。任何其他用作符号的东西,也最多能像为上帝本性的符号那样激起概念的预感和回声罢了;但假如要认真地用符号来表示并认识概念,那么,一切符号的外在的本性对此都是不相宜的,而其关系倒是反过来的,即:那在符号中是一更高规定的回声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被认识,并且唯有抽掉那原定要表示概念的感性附加物,才能接近概念。

丙、个别的东西

  如上面所看到的,个别已经由特殊建立了;特殊是被规定的普遍,因而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
  1. 因此,个别最初显现为概念从其规定性出来的自身反思。当概念的他有重又使自身成为一个他物,概念由此而恢复为与自身相等的东西但却在绝对否定性的规定中时,个别就是概念通过自身的中介。——普遍的东西由于自身中的否定物而成为特殊的东西,那个否定物以前曾被规定为双重的映现;当它是向内映现时,特殊的东西就仍然是一个普遍的东西,通过向外映现,特殊的东西就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后一方面到普遍的东西中的回归,是双重的回归:或者通过抽象丢掉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更高最高的类;或者通过个别,普遍的东西本身在规定性中下降到个别。——这里出现了歧途,抽象离开了概念的道路,迷失于歧途,抛弃了真理。抽象把自身升到它的更高和最高的普遍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不过是愈来愈变得没有内容的表面:为抽象所轻侮的个别,却是深度,概念在这个深度中把握自身并建立自身为概念。
普遍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的环节,另一方面,又如已经指出过的,它们本身又都是总体的概念,因此在个别中不过渡为一个他物,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普遍的东西是自为的,因为它在自身中是绝对的中介,是仅仅作为绝对否定性那样的自身关系。当这种扬弃是一种外在的活动从而丢掉规定性时,普遍的东西就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因此,这个否定性虽然在抽象物中,但又在其外,作为抽象物的单纯的条件;它就是抽象本身,这个抽象保持其普遍的东西与自身相对,普遍的东西因此自身没有个别性,仍然是无概念的。——因为抽象离开其产物,即个别性、个体原则和人格,就无非达到了那些没有生命和精神、没有光色和分量的普遍性,所以它不能够把握生命、精神、上帝——以及纯概念。
  但概念的统一是如此其不可分,以至抽象产物,当它们要丢掉个别性时,本身反倒是个别的。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的个别化;通过抽象所了解的,只是个别的特性或环节;因为抽象的产物必定包含抽象本身所是的东西。但抽象产物的这种个别性与概念的个别性的区别,就是:在抽象产物中,作为内容的个别的东西和作为形式的普遍的东西,是彼此差异的;——正因为内容不是作为绝对形式,作为概念本身,而形式也不是作为形式的总体。——但这一较详细的观察,也表明了抽象的东西本身是个别内容和抽象普遍性的统一,因此也就是具体的东西,即它所想要是的东西的反面。
  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假如坚持这种抽象规定性,那么,概念便有了三个特殊的规定,即普遍、特殊和个别;按前面所说,只有普遍和特殊被提出来作为特殊的属。当个别性就是概念作为否定物而回归到自身时,那么,抽象便真正在这种从抽象的回归中扬弃了,而这种从抽象的回归本身便能够与其他环节并列,算作一个漠不相关的环节。
  假如个别被提出作为特殊的概念规定之一,那么,特殊便是把一切规定都概括在自身中总体;它作为这个总体,又正是一切规定[12]的具体物,即个别性本身。它是具体物,但就以前注意过的方面说,又作为被规定的普遍;所以它是直接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中,这些环节[13]没有一个被建立为有区别或进行规定的东西,它就以这种形式来构成形式推论中项
  很显然,在以上对概念的说明中所作出的每一规定,都直接消解了,并且消失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每一区别都在它所要孤立并坚持的那种观察中融混了。区别为了单纯的表象,曾把抽象的进行孤立起来,唯有这种表象才能够分别坚持普遍、特殊和个别;所以它们是可以计数的,而为了进一步的区别,表象便抓住了“有”的全然外在的区别,即最最与这里不相干的。——在个别中,概念规定的不可分离性那种真关系建立起来了;因为这种不可分离性,作为否定之否定,既包含概念规定的对立,也包含在自己的根据中或统一中的概念;每一规定都与它的另一规定一齐消融了。因为普遍性在这个反思中是自在自为的,它本质上不仅是概念规定的否定性,即不仅是一个对概念规定有差异的第三者,而且这个有差异的东西现在被建立为这样,即:建立起来之有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这就是说,那些属于区别的规定自身每一个也都是总体。被规定的概念的回归到自身,就是概念具有在其规定性中成为整个概念那样的规定。
  2. 但个别不仅是概念回归到自身,而且是概念的丧失。概念在个别中既是在自身中,而由于个别性,它又将在自身外,并进入现实。抽象,作为个别的灵魂,是否定物对否定物的关系,如已指出过的,它对于普遍和特殊的东西,丝毫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而是内在的;普遍和特殊的东西通过抽象,也是具体物、内容和个别的东西。但个别作为这种否定性,却是被规定的规定性,是区别本身;通过其自身反思,区别就成为固定的;通过个别才有对特殊的进行规定;因为个别是这样的抽象,这抽象现在作为个别,正是建立起来的抽象
  于是,个别的东西,作为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是否定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它是自为之有的东西。或者说,它是抽象,抽象按照概念的的观念的环节而把概念规定为一个直接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是一个有质的,或说是这个。它按照这种质说来,第一自己对自己的排斥,由于这种排斥,许多其他的一就事先建立起来;第二,它现在对这些事先建立起来的其他的一,是否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是排他的。普遍折回到这些作为漠不相关的诸一那样的个别,——因为普遍是个别性概念的环节,它便必须折回到个别那里,——它只是那些个别者的共同的东西。假如普遍的东西是指那对较多个别者有共同性的东西,那么,它就将从那些个别者漠不相关的长在状态中走出来,而在概念规定中与的直接性混合在一起。对普遍的东西所能有的最低级的表象,如在与个别者的关系中的普遍的东西,就是个别者作为单纯共同性的东西的这种外在关系。
  个别的东西在存在的反思领域中,就是这个,它不具有对其他属于质的自为之有的诸一的排除的关系。这个作为自为的、自身反思的一,是没有排斥的;或者说,排斥在这种反思中与抽象合而为一,并且是进行反思的中介,中介在“这个”中的情况就是:“这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被一个外在物指出来的直接性。“这个”有,它是直接的;但当它被指出时,它只是“这个”。“指出”是进行反思的运动,这个运动把自己集聚在自身里并建立直接性,但却作为一个外在于自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现在作为从中介里恢复起来的直接物,固然也是“这个”,但它并不在它以外去具有中介,它是自身排斥的分离,是建立起来的抽象,不过在其分离中本身却是肯定的关系。
  个别的东西这种抽象,作为区别的自身反思,首先是作为独立的、自身反思的相区别者那样的建立。相区别者直接地;再者,这种分离却又是一般反思,是一个在另一个中的映现;所以它们处于本质的关系之中。它们彼此相对还不是单纯有的个别的东西;这样的多属于有;那个把自身建立为被规定的个别,不是在一个外在区别中,而是在概念区别中建立自己;于是它把普遍的东西从自身排除出去,但普遍的东西既然是它自身的环节,所以在本质上同样与它相关。
  概念,作为它的独立规定的这种关系,自身消失了,于是它就不再是这种关系的建立起来的统一,这个统一也不再作为概念的环节、映象,而是作为自在自为、持续长在的统一。——作为个别,概念在规定性中,回归到自身,从而被规定者本身变成了总体。因此,它的回归到自身,就是它的绝对的、原始的划分;或者说,作为个别,它被建立为判断
[1]“最高的本质”即指神。——译者注
[2]这里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质或存在,但黑格尔在自己体系中极力避免使用带有物质意味的术语,如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类。——译者注
[3]以上对绝对实体的批评,是指斯宾诺莎。——译者注
[4]“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5]“应该是的那个东西”指“无规定性”。——译者注
[6]“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7]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观的对象中的真理。——译者注
[8]指本质论中同一、差异、对立、矛盾等的讨论。——译者注
[9]指反思形式。——译者注
[10]两者指特殊和个别。——译者注
[11]即正负号。——译者注
[12]即上文所指普遍、特殊、个别三规定。——译者注
[13]即上文所指的三规定。——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