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械性   

第一章 机械性

  概念的总体转回为它的统一,客观性就是这个总体,因此,一个直接物建立起来了,它自在自为地是这样的总体,也被建立为这样的总体,但概念的否定的统一在这总体中还没有从这总体的直接性分割开;——或者说,客观性还没有建立为判断。客观性自身内在固有地具有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概念的区别便在客观性里呈现;但由于客观总体之故,相区别者就是完全的独立的客体,因此,客体在其关系中也彼此仅仅作为独立者来对待,并且在任何连结中彼此都仍然是外在的。——这一点构成了机械性的特征,即在被连结者之间无论有了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对它们都是一种外来的关系,与它们的本性毫不相干,即使这种关系以一个单一的外貌连结着,也仍然不过是综合、混合、堆积等等。和物质的机械性一样,精神的机械性也在于:那些在精神中相关的东西彼此之间,以及它们和精神本身,都仍然是外在的。一种机械的表象方式,一种机械的记忆习惯,一种机械的行动方式都意谓着:在精神所把握、所做的事物里,缺乏精神的特殊渗透和当前在场。尽管精神的理论的或实践的机械性之出现,不能没有精神的本身活动或没有一种冲动和意识,可是其中毕竟缺乏个性的自由,并且因为自由不在其中显现,这样的行动就显现为一个单纯外在的行动。

甲、机械的客体

  像所得的结果那样,客体是其中介得到均衡从而变成直接的同一那样的推论。客体因此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的东西;不是在为各特性所共同这个意义上的普遍,而是渗透了特殊并在其中是直接的个别那样的普遍。
  1. 因此,客体最初并不把自身区别为物质形式,其中物质是客体的独立的普遍的东西,而形式则是特殊和个别的东西;个别和普遍这样抽象的区别,就客体的概念说,并未在客观中呈现;假如客体被看作是物质,那么,它就必须被认为是自在地有了形式的物质。它也可以同样被规定为是带有特性的事物,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是带有偶性的实体以及按照其他反思对比来规定;但这些对比在概念中总是已经消灭了;所以客体既没有特性,也没有偶性,因为特性或偶性是都可以和事物或实体分离的;但在客体中特殊却直截了当被反思为总体。在一个整体的各部分中诚然呈现了属于客体的区别的那样的独立性,但这些区别自身在本质上也同样是客体、总体,它们不像部分那样具有和整体对立的这种规定性。
  因此,在客体自身中最初没有规定的对立的情况下,它是不曾规定的;因为它是消融为直接同一那样的中介。在概念本质上规定了的情况下,客体自身中就具有像一个虽然完全但又不曾规定的、即无比例的多样性那样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构成一个最初同样不曾进一步规定的总体;在客体中可以相区别的方面、部分,属于一种外在的反思。那种完全不曾规定的区别因此只是这样,即:有较多的客体,它们每一个所包含的规定性仅仅反思为自己的普遍性,并不向外映现。——因为这种不规定的规定性,对于客体说来,是本质的,客体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多数,因此必须被看作是综合、集结的东西。——可是它并不是由原子组成,原子还不是客体,因为原子不是总体。莱布尼兹的单子倒还更近于客体,因为它是一个世界观念的总体,但封闭在它的内含的主观性之内,它自身至少在本质上应该是。不过单子被规定为排他性的一,就仅仅是一个由反思所假定的原则。但单子又是客体,一方面由于它的多种多样的表象的根据,它的单纯自在之有的总体发展了的、即建立的规定的根据,是在它之外的;另一方面由于与其他单子一起去构成一个客体,这对于单子是无所谓的;所以客体实际上不是排他的,或自为地规定的
  2. 当客体现在是规定之有的总体,但由于它的不规定性和直接性之故,又不是这个规定之有的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客体便对那些被规定为个别的、自在自为的规定,也和那些规定彼此之间那样,是漠不相关的。那些规定因此既不是从客体、也不是从它们彼此之间可以理解(形成概念)的;客体的总体是客体多样性一般地被反思为自在的不曾规定的一般个别性那样的形式。所以客体自身中所具有的规定性虽然属于客体,但那些规定性的、并把它们连结为一个统一体的形式,却是一个外在的、漠不相关的形式;这个形式可以是各部分和方面的一种混合。或者更是一种秩序、某一种安排:这些连结对于如此连系起来的东西都是漠不相关的。
  这里的客体,和一个一般实有一样,它所具有的它的总体规定性,是在它之外而在其他客体之中的,这些其他客体也同样是在自身之外有其总体规定性,如此以至无限。这种无限超出的自身回归,固然同样必须假定,并且被设想为一个总体,一个世界,但这个世界也不外是自身由不曾规定的个别性包围隔绝起来的普遍性,是一个宇宙
  所以客体在其规定性中又对规定性漠不相关,它为了它的被规定,便又由自身指向自身以外的客体,但它对这些客体的进行规定又同样漠不相关。因此,并没有任何地方呈现着一种自身规定的原则;——决定论——当认识站在这种立场时,客体像这里所得的结果那样,对于认识说来,就是真的,——说明客体的每一规定,都是另一客体的规定,但这另一客体无论对它自己的规定,或它自己的积极活动都同样是漠不相关的。所以决定本身也是这样不曾规定的,要无限往前进;它可以到处停留并感到满足,因为它所经过达到的客体,是一个自身封闭的形式的总体,并且对被一个其他客体来规定,是漠不相关的。因此,对一个客体的规定的说明以及观念为此目的所作的进展,都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在观念进展所达到的另一客体中,并没有自身规定。
  3. 由于一个客体的规定性处在另一客体之中,所以在两者之间并不呈现规定的差异;规定性只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在一个客体中,然后再是在另一客体中,只是一个全然同一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说明或形成概念都只是同语反复。这种同语反复是外在的、空洞的来往徘徊;因为规定性从对它漠不相关的客体里没有获得什么特殊的区别性,并因此而只是同一的,所以便仅仅呈现一个规定性;它是双重的,这一点就恰恰表现了一个区别的外在性和虚无性。但客体同时又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它们在那种同一中彼此又是完全外在的。——这里呈现着客体彼此完全漠不相关和它们的规定性同一性之间的矛盾,或它们的完全外在性在它们的规定性的同一性的矛盾。因此,这个矛盾就是在同一性中较多的互相排斥的客体的否定的统一,——即机械的过程

乙、机械的过程

  假如客体只被看作是自身封闭的总体,那么,它们就不能相互发生作用。客体在这种规定中,和单子是一回事,单子正是因此而被设想为彼此全无影响。但单子的概念也正因此而是一个有缺憾的反思。因为第一,单子是它的仅仅是自在之有的总体的一个规定了的表象;作为它的世界表象的发展和建立起来之有某一程度,它是规定了的;当它现在是自身封闭的总体时,它对这种规定性也是漠不相关的;因此,这不是它自己特有的,而是由另一客体建立起来的规定性。第二,在单子应该仅仅是一个表象的东西的情况下,它就是一个一般的直接的东西;它的自身关系因此是抽象的普遍性,从而它是一个对其他实有开着门的实有。为了要获得实体的自由,把单子想象成一个自身完备的、丝毫不须从外面取得什么那样的总体,这是不够的。无概念的、单纯表象的自身关系不如说正是对他物的被动性。——同样,规定性也是一个外在的东西,它现在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有的东西或一个表象的东西的规定性,看作是从内在出来的特有的发展的一种程度,——发展所达到的程度,在一个他物中有其界限。把各实体的交互作用推到预定的和谐里去,这不过意谓着把它造成为一个前提,即是从概念抽出来的某种东西。——逃避实体影响的这种需要,是根据曾经作为基础的绝对独立原始的环节。但因为建立起来之有,即发展程度,并不符合这个自在之有,所以它是在一个他物中有其根据。
  在谈到实体性对比的时候,曾经指出这种对比过渡为因果对比。但在这里“有”的东西并不再具有一个实体的规定,而是具有一个客体的规定;因果对比在概念中消灭了;一个实体对另一实体的原始性表明了它自身是一个映象,它的作用过渡为对立物。因此这种对比并没有客观性。因此,一个客体在主观的统一的形式中,建立为起作用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客体不再被当作是一个原始的规定,而只是某种有中介的东西;起作用的客体只是借另一客体为中介才有它的这种规定。——机械性既然属于概念的领域,它就在自身中建立起证明自身为因果对比的真理那样的东西,即:原因应该是自在自为之有的东西,而在本质上又同样是结果、是建立起来之有。因此,客体的原因性在机械性中,直接是一种非原始性;客体对它的这一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因此,它是原因这一点对它说来,是偶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当然可以说实体的因果性仅仅是一个想象出来的东西。但这想象出来的因果性正是机械性,因为机械性是这样的,即:因果性,作为各种实体的同一的规定性,从而作为它们的独立性在这个同一中的消灭,是一个单纯的建立起来之有;各客体对这个统一是漠不相关的,并且与这统一对立而保持自身。但它们的这种漠不相关的独立性也同样是一个单纯的建立起来之有;所以它们能够彼此混合累积,而且作为累积物而变成一个客体。各实体由于既对其过渡漠不相关,又对其独立性漠不相关,就成为客体
1. 形式的机械过程
  机械过程是包括在机械性这一概念中的东西的建立,即首先是一个矛盾的建立。
  1. 各客体所起的作用,从上述概念得出的结果是:各客体同一关系之建立。这种建立唯在于给予那被施加作用的规定性以普遍性形式,——那就是不过渡为对立物的传达。——精神的传达无论如何总是在普遍性形式中普遍物那样的因素里进行的,它自为地是一个观念的关系,一种规定性在其中不受阴翳地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继续着,并且没有任何改变地普遍化了,——正如一股香气在无阻力的空气自由散布一样。即使是在物质的客体之间的传达,其规定性也以同样的观念的方式来推广(姑且这样说),而人格比客体所具有的强度却紧张得无可比拟了。一般客体的形式的总体对规定性漠不相关,因此不是自身规定;这个形式的总体使客体成为与其他客体不相区别的东西,从而使它所起的作用成为一个客体的规定性在另一客体中不受阻碍的连续作用。
  在精神界中,现在能够传达的内容是无限多样的,因为它被纳入智力以内,获得了普遍性形式,它在这个形式里就变为一个可传达的东西。但那不仅由于形式,而且自在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的,无论在精神界中或物质界中,都是客观的东西本身;外在客体的个别性,和个人的个别性同样,与它对比之下,都是非本质的东西,对它不能有任何抵抗。在精神界中,规律、伦理、一般合理的观念都是这样可传达的东西,它们在不知不觉之间渗透了个人,并且个人中发生效力。在物质界中,可传达的东西就是运动、热、磁、电等类,即使想要把它们设想为原素或物质,也不得不把它们规定为无法称计重量的媒质,——这些媒质并不具有它们个别化所根据的物质性那样的东西。
  2. 假如在各客体相互所起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它们的同一的普遍性,那么,另一概念环节,即特殊性,也同样必然地要建立,从而客体也证明其独立性,彼此外在地保持自身,并在上述普遍性中恢复个别性。这种恢复是一般反作用。首先不要把它了解为作用和已传达的规定性的单纯扬弃;已传达的东西,作为普遍的东西,在特殊的客体中是肯定的,仅仅在客体的差异中特殊化自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已传达的东西仍然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它只是分配自身于客体中,或说由客体的特殊性所规定。——原因消逝于它的他物中,即结果中,原因实体的能动性消逝于它的动作之中;但是,起作用的客体仅仅变成一个普遍的东西;它的作用首先不是它的规定性的丧失,而是一种特殊化;客体最初曾是那整个的、而在客体中是个别的规定性,现在由于特殊化,变成规定性的一个,并且规定性只有由此才会建立为一个普遍的东西。在传达中,个别的规定性提高为普遍性;普遍性曾经仅仅是一个普遍性,在分配中,它特殊化为一个属,或说它降低为一个属:这两种情况都是同一回事。
反作用现在等于作用了。——这一点首先表现了如下的情况:把整个普遍的东西纳入自身内的那另一个客体,现在是对它起作用的东西了。所以它的反作用与作用是同一的,是推动的相互排斥第二,已传达的东西是客观的东西,所以它在客体差异性的前提那里,仍然是客体的实体性的规定;于是普遍的东西同时在客体中特殊化自己,每一客体不仅因此把全部作用还回去,而且具有它的特别的份额。但是第三,每一客体通过其独立的弹性把在自身中一个他物的建立起来之有排斥出去,并保持其自身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反作用就是全部的否定作用。已在客体中传达的规定性,其特殊的特殊性,以前曾被称为属,退转回去成为个别性,并且客体仍维持它对已传达的普遍性的那种外在性。于是作用过渡到静止。它表明自己在客体自身封闭、漠不相关的总体中仅仅是一个表面的、短暂的变化。
  3. 这种返回构成机械过程的产物。客体直接地事先建立为个别的东西,以后作为对其他事物特殊的东西,第三又作为对其特殊性漠不相关的东西,即普遍的东西。产物就是概念的那个事先建立的总体,现在作为建立起来的总体。概念是结论,其中已传达的普遍的东西,通过客体的特殊性,与个别性结合在一起;但中介在静止中同时又被建立为一个扬弃自身的那样的中介,或者说被建立为这样的产物,即对它的将被规定漠不相关,并且所获得的规定性对于它也是外在的。
  这样,产物和那刚刚进入过程中的客体,是同一个东西。但同时它又要通过这一运动才被规定;机械的客体总之只是作为产物那样的客体,因为它要通过在自身中的一个他物的中介,才是它所是的东西。所以,作为产物,它就是它自在自为地所应该是的东西,即诸部分的一个综合、混合的东西,一定的秩序安排,总之是一个这样的东西,即它的规定不是自身规定,而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
  从另一方面看,机械过程的结果不是在过程本身以前就已经呈现的;它的终结不是像目的那样在它的开始中。产物是一个规定性在客体中像外在地建立起来的那样。因此,就概念而言,这个产物和从开始已经是客体的那个东西,诚然是同一个;但在开始时,外在的规定性还不是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结果比起客体最初的实有来,完全是另一个实有,并且对那个最初的实有,简直是某种偶然的东西。
2. 实在的机械过程
  机械过程过渡为静止。规定性,即客体通过机械过程所获得的规定性,只是一个外在的规定性。这种静止本身对于过程说来,也同样是一个外在的东西,因为这是与客体的作用相对立的规定性,但每一规定性都是对客体漠不相关的;既然要起作用,对于客体说来,是漠不相关的,因此静止也可以看作是由于一个外在的原因所引起的。
  现在当规定性又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并且客体的概念由于通过中介返回到本身时,那么,客体自身中所具有的规定性,就作为一个自身反思的规定性。因此,现在机械过程中的客体以及这个过程本身便都具有了较确定的比率。这些客体不是单纯差异的,而且被规定为彼此相区别。所以形式的过程的结果,一方面是无规定的静止,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反思的规定性,又是一般客体自身中所具有的对立在较多的彼此机械地对待的客体之间的分配。客体一方面是无规定的东西,对自身是非弹性非独立地对待的,另一方面,它对其他客体说来,又具有不可摧破的独立性。客体彼此间现在也有独立的个别性非独立的普遍性这样较有规定的对立。——更详细的区别可以看作是物体中质量的各种大小单纯量的的区别,或内含的量的区别以及用其他许多方式来看的区别。但区别总之不单纯固定在那种抽象之中,作为客体,它们两方[4]都是肯定的独立物。
  这种实在过程的第一个环节,现在就和以前一样,是传达。较弱之物只有在吸收了较强之物并与它构成一个范围时,这个较弱之物才能够是被那个较强之物所把握和渗透。正如在物质界中,较弱之物对着无比强的东西反而有安全那样(譬如一块浮系在空中的棉布不会被枪弹射穿,一个有机体微弱的吸收性对强烈的刺激物不像对微弱的刺激物那样会受激动),完全微弱的精神与强烈的精神相对,也比近于强烈的精神较为安全;假如设想一个完全愚蠢的、卑贱的东西,那么,较高的知性,高贵的东西也就不能对它产生印象;反对理性唯一彻底的手段就是干脆不和理性打交道。——在非独立物不能与独立物消融,并且在它们之间又无传达的情况下,甚至独立物也无法提供抵抗力,即是说,得到传达的普遍的东西也无法自为地特殊化。——假如它们不是在一个领域之内,那么,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是一个无限的判断,它们之间也不可能有过程。
抵抗力既然是得到传达的普遍的东西之分配和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或有待于恢复的个别性之建立这一开始的环节,更进一步说,它就是一个客体被另一客体克服的环节。得到传达的普遍的东西应该为客体所容纳并在客体中使自身个别化,在抵抗力的规定性不适合得到传达的普遍的东西情况下,抵抗力就将会被克服。客体的相对独立性表现于它的个别性并不具有对得到传达的东西的容量,从而被这个得到传达的东西炸开了,因为它在这个普遍的东西中不能构成主词,也不能使这个普遍的东西成为它的宾词。——只有就这第二方面说,对一个客体的强力才对于客体是外来的东西威力之所以变成强力,是因为它这一客观普遍性,与客体的本性是同一的,但它的规定性或否定性并不是客体自己特有的否定的自身反思;客体之是一个别的东西就是依据这种反思。当客体的否定性不在威力中反思自身,或威力不是客体自己特有的自身关系时,否定性对威力就只是抽象的否定性,其表现就是消逝。
  威力作为客观普遍性客体的强力,就是所谓命运;当命运被称为盲目的,即它的客观普遍性不曾以它的特殊的特性为主体所认识时,——这一概念就归入机械性之内。——假如对这点简短考察一下,那么,一般生物的命运就是,类通过有生命的个体可消逝性而表现,个体以其现实的个别性,不是作为类而具有可消逝性。作为单纯的客体,那仅仅有生命的自然物,也和其余较低级的事物一样,并没有命运,它们所遇到的,只是偶然;但它们作为自身外在的客体是在它们的概念之中的,因此命运的外来威力完全只是它们自己特有的直接的本性、外在性和偶然本身。只是自我意识才具有自己特殊的命运;因为它在其自我的个别性中是自由的,从而是自在自为的,并且可以和它客观普遍性对立,而使自身在与客观普遍性对立之下异化。但它由于这种分离本身,便引起一种命运的机械关系与自身对立。于是为了这种命运对自我意识具有强力,自我意识就必须供给自己以某种与本质的普遍性相对立的规定性,必须有所作为。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就把自己造成是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且这个实有作为抽象的普遍性,又是对它的与自己异化了的本质的传达敞开的方面;在这个方面里,它就被卷入过程之中。无所作为的民族是无可非难的;它被包藏于客观的、习俗的普遍性之中,并消解于其中,没有使不动的东西动起来的那种个性,给自己以一种向外的规定性和一种与客观普遍性相隔离的普遍性,但主体也以此而变为一个使其本质外化的东西,变为一个客体,并且进入与其本性对立的外在性和机械性的状况之中。
3. 机械过程的产物
形式的机械性产物是一般的客体,是一个漠不相关的总体,规定性在这总体中是作为建立起来的规定性。由于客体作为有了规定的东西由此而进入过程,所以,一方面,在过程的消逝中,静止作为客体原始的形式性,作为其自为规定之有之否定性,就是结果。但另一方面,规定之有的扬弃,作为它的肯定的自身反思,就是进入自身的规定性或建立起来的概念总体,就是客体的真正个别性。客体,最初在它的不曾规定的普遍性中,尔后作为特殊的东西,现在则被规定为客观的个别的东西,以致仅仅是一个与实体的普遍性相对立的独立性那样的个别性映现就在其中被扬弃了。
  现在这种自身反思,正如它所得的结果那样,是诸客体在客观上合而为一,这个合而为一就是个体的独立性——中心。其次,否定性的反思是这样的普遍性,即它不是一个与规定性对立的命运,而是一个自身规定的、合理的命运,——这一普遍性在它本身中自己特殊化了,它是静止的、在诸客体非独立的特殊性中及其过程中固定的区别,是规律。这个结果是机械过程的真理,从而也是其基础。

丙、绝对的机械性

1. 中心
  第一,客体的空洞多样性现在聚集到客观的个别性中,到单纯的、本身进行规定的中心点中。第二,客体作为直接的总体,仍旧对规定性漠不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客体中的规定性也就呈现为非本质的,或许多客体的相互外在。反之,第一种本质的规定性则在许多机械地起相互作用的客体之间,构成实在的中项,并且是它们的客观普遍性,它们由于这个中项便自在自为地搏聚起来。普遍性在传达关系中,最初表现为一个仅仅由建立而呈现的普遍性;但作为客观的普遍性,它却是诸客体的渗透的、内在固有的本质。
  在物质世界中,那是类、但又是个别客体的个体的普遍性及其机械过程的,就是中心物体。非本质的、个别的客体彼此互相排挤,这样的状况并不见于中心物体和客体之间,中心物体是那些客体的本质,因为它们的外在性不再构成它们的基本规定。所以它们与中心物体的同一,倒不如说是静止,即它们的中心里的有;这个统一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概念。可是这个统一仍然只是一个应当,因为那同时还是客体的建立起来的外在性并不与这个统一符合。因此,客体所具有的向中心的趋向,是客体的绝对的、不通过传达而建立起来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构成真的、本身具体的、不是从外面建立起来的静止,非独立性的过程必须返回到这种静止中去。——所以,如果说在力学中假定了一个在运动中的物体,假如它不因外在的阻力而丧失其运动,就会直线式地无限地向前运动:这只是空洞的抽象。磨擦,或阻力所具有的无论什么形式,都只是中心性的现象;那使阻力绝对地回到自身的,就是这种中心性;因为运动物体与之磨擦的那个东西,唯有由于它与中心合而为一,才具有抵抗力。——在精神界中,中心及它与精神界的合而为一,采取了较高的形式;但概念的统一及其实在也必须在精神界里构成基本规定,这里的实在首先是机械的中心性。
  既然在一个单纯客体中的规定性是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中心物体就停止其为单纯的客体,因为它不再只是客观总体的自在之有, 而且也是其自为之有。所以它可以看作是一个个体。它的规定性在本质上不同于各部分的次序安排外在联系;这个规定性,作为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性,是一个内在固有的形式,是本身进行规定的原则,客体隶属于这原则,并通过此原则而连结成真正的
  但这样的中心个体才只是还没有真正两端的中项;而作为总体的概念否定的统一,它才分裂为两端。换句话说:以前非独立的、各自外在的客体将由于概念的回溯而同样被规定为个体;中心物体与自身的同一,还是一种趋向,它沾染了外在性,既然这种外在性被吸收到中心物体的客观个别性之内,个别性也就传达给外在性了。在那第一个中心以外的个体,通过这种特有的中心性,它们本身对于非独立的客体说来,也是中心。这些第二次的中心和非独立的客体又通过那个绝对的中项而结合。
  但这些相对的中心个体本身又构成一个推论第二式的中项,它一方面被蕴含在较高的一端、即绝对中心的客观普遍性威力之下,另一方面又把非独立的客体蕴含在自身之下,支持其外表的或形式的分散孤立。——这些非独立的东西也是一个第三种形式推论的中项,因为在它们中的相对中心个体性具有它们的外在性,自身关系通过这种外在性同时又是向着一个绝对中心点的趋向,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绝对和相对的中心个体性之间的纽带。形式的客体以它们的直接中心物体的同一重心为它们的本质,它们隶属于这个本质,——即它们的主词和个别性那一端;通过它们所构成的外在性,这个直接的中心物体被蕴含于绝对的中心物体之下;所以它们是特殊性的形式的中项。——但绝对的个体是客观普遍的中项,它结合并固执相对的个体的内在之有及其外在性。——所以政府、市民个人和个别人的需要外在的生活,是三项,每一项都是其他两项的中项。政府是绝对的中心,个别人那一端在其中与个别人的外在长在结合了;个别人也同样是中项,他们使那个普遍的个人活动起来成为外在的存在,把他们的习俗的本质迁移到现实性那一端里去。第三种推论是形式的、貌似的推论,即:个别人通过他们的需要和外在的存在而与这个普遍的绝对个性相连结;这一推论,作为单纯主观的推论,过渡到其他推论中去,并且在那些推论中具有它的真理。
  这个总体的环节,本身就是概念的完全关系,即推论;在这些推论中,三个相区别的客体,每一个都遍历了中项和两端的规定,——这个总体构成了自由的机械性。在这种机械性中,相区别的客体以客观普遍性,即以渗透的、在特殊化中保持自身同一的重心为它们的基本规定。压力、排斥、吸引之类的关系以及积累混合都属于外在性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那些并列的推论第三式的基础。次序是客体的单纯外在的规定性,它过渡到内在固有的客观规定里去;这种客观规定就是规律
2. 规律
  在规律中,出现了客观性的观念的实在外在的实在的较确定的区别。客体作为概念的直接总体,还不具有区别于概念那样的外在性,概念还不是自为地建立起来的。当客体通过过程而进入自身时,就出现了单纯中心性与一个外在性的对立,这一外在性现在被规定为外在性,即被建立为非自在自为的东西。个性的那种同一的或观念的东西,由于与外在性的关系之故,是一个应当;它是概念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而又本身进行规定的统一,概念与那个外在的实在不符合,因此只达到一种趋向。但个性自在自为地否定的统一的具体原则,作为这样的原则,本身就是总体;——这个统一,它自身分裂为规定了的概念区别,并且仍然在它的自身等同的普遍性之中,从而是在概念的纯观念性之中由区别而扩张的中心点。——这种与概念符合的实在,是观念的实在,与那种仅仅是趋向中的实在相区别;这一区别首先是客体的多,它被吸收到它的本质性和纯粹的普遍性中去了。这种实在的观念性是以前阐释过的客观总体的灵魂,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体系的同一性
  由此可见客观的自在自为之有在其总体中,更确定地是中心的否定的统一,这统一把自身分为主观的个性和外在的客观性,在客观性中获得了个性,并且以观念的区别来规定个性。这个本身进行规定的、把外在客观性绝对地引回到观念性之中的统一,就是自己运动的原则;这种灵魂鼓荡的规定性[5]是概念本身的区别,它就是规律。——僵死的机械性曾经是那些考察过的客体的机械过程,那些客体直接显现为独立的,但正因此却真是非独立的,并在它们之外具有它们的中心;这种过渡到静止之中的过程,或者显示出偶然和不曾规定的不等同,或者显示出形式的一致。这种一致当然是一种规则,但不是规律。唯有自由的机械性才具有一个规律,即纯个性或说自为之有的概念自己特有的规定;作为自在的区别,规律是自身激荡的运动永不消歇的源泉;当它在它的区别的观念性中只与自身相关时,它就是自由的必然
3. 机械性的过渡
  可是这个灵魂还沉没在它的躯体中;客观总体现在规定了的但又是内在的概念,是这样;自由的必然也是这样——因为规律还没有和它的客体对立起来;它是具体的中心性,作为直接在其客观性中传播的普遍性。那种观念性因此不以客体本身为其规定的区别;这些客体是总体的独立的个体,或者说,假如我们回顾一下形式的阶段,它们又不是个体的、外在的客体。规律对于它们说来,诚然是内在固有的,并且构成它们的本性和威力;但规律的区别却是封闭在规律的观念性之内,客体本身也并不在规律的观念区别中相区别。但客体又唯有在观念的中心性及其规律中才具有自己的本质的独立性;因此它没有力量对概念的判断加以抵抗,并在抽象的、不曾规定的独立性中和闭关自守中保持自己。通过观念的、它所内在固有的区别,它的实有便是一个由概念所建立的规定性。就这种方式说来,它的非独立性就不再只是一个向中心点趋向,正因为它的关系只是一个趋向,它对中心点还具有一个独立外在的客体的外貌,而它却是一个向着与它明确对立的客体的趋向,正如中心本身因此而分散,其否定的统一也过渡到客体化的对立之中那样。所以中心性现在就是这种相互否定而紧张的客观性关系。于是自由的机械性便规定自身为化学性
[1]指有区别的两方。——译者注
[2]灵魂鼓荡的规定性即自己运动的原则。——译者注